近年来,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另一方面又进行各种高消费,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。昨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是本次征求社会意见的重点。
意见稿规定,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,被限制高消费后,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:
(一)乘坐飞机、软卧列车、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;
(二)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桑拿浴室、歌舞厅、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;
(三)购买不动产或新建、扩建、装修房屋;
(四)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
(五)购买或包租轿车;
(六)外出旅游、度假;
(七)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
(八)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;
(九)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。
专家不看好 担忧执行难
“老赖”们的哪些行为属于高消费?如何发现他们的这些行为?限制他们的这些行为能否使生效判决得到执行?这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专家论证会上,成为当天讨论的焦点。
买房是消费还是投资行为?
这是当天争论激烈的问题。专家们较为一致的观点是,界定高消费的基本原则是,“老赖”高消费的行为使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了。如果《规定》把购买房子、文物、字画、红木家具等这些很难界定究竟是消费还是投资的行为写进去,执行起来会有难度。
谁来举报“老赖”高消费 ?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:“规定由谁来监督、发现并举报‘老赖’的高消费行为必须慎重,举报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必须充分,要有一定界限。如果口子开得太大,再加上举报有奖励,很有可能会出现运用不合法手段抓现行的现象,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。”
一些债权人也表示,无法跟踪并确定债务人是否有高消费行为,因为“代价太大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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